(来源:智汇大叔)
传统的“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由银行协助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收回,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可参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2号
在外汇管理方面,“委托贷款”主要涉及的是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管理。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11.2.3的相关内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主要是外债和资本金)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那么,这里说的“发放贷款”是指什么?
根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第四条:境内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机构获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果需要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当然是一种资金的相互拆放,那么,应该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
这类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相关的“委托贷款”,应遵循以下的规定:
1、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2、贷款利率以市场为基准,不得畸高或畸低;
3、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4、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5、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贷款资金及还款本息;支出范围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6、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
至此,外汇管理中的“委托贷款”已经描述的比较清楚了,记得点赞和收藏!
参考文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伯乐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